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件
校审字〔2019〕2号
关于印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科研经费
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部(处、室),校直各单位: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8日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校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审〔2015〕1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制度、规定和要求,对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横向科研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由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二)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各类科研项目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科研经费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时,应同时遵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办法》(校审〔2018〕1号)有关规定。
第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承担保密责任,须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2.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的编制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3.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4.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准确;
5.经费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6.经费开支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二)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独立建账、专款专用的情况;
2.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3.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的到位情况;
4.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5.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
6.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情况;
7.科研经费决算情况,包括编制决算和结题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科研经费支出情况;经费决算报告真实准确地反应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科研项目预期成果及效益完成情况;
8.科研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资料
1.按照有关课题结项规定,经科研处签章确认的结项申请和财务处签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及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
2.批复下达的科研经费预算;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
4.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经费预算;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3.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申请报告;
4.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5.项目经费有关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
6.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合作合同或协议及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会计资料;
7.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8.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课题立项基本情况、课题实施情况、课题成果情况、课题产业化现状及趋势说明;
9.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先到科研处办理结项申请,填制结项申请书并加盖科研处公章;
2.科研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打印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加盖财务专用章,据此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3.将经费决算报表及经费收支明细账、结项申请等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签;
4.审计部门收到资料后,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不齐全、不准确、不真实,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
5.审计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在结项申请书相应签章栏签;
6.审计处审签时,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事项的,应及时向相关学院(部门)提出书面审计意见,相关学院(部门)负责审计意见的回复及落实;审签中若发现重大问题,经与相关(学院)部门核实后,审计部门应及时通报科研处并向学校领导报告。
(二)科研经费审计的程序
1.提出科研经费审计立项计划。按照学校工作部署,由科研处与审计处共同研究,提出科研经费审计立项计划;
2.出具审计委托书。纳入立项计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科研处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3.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处在实施审计的3个工作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研处,并抄送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部门);
4.召开审前沟通会。审计处牵头召开由科研处、财务处、相关学院(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参加的审前沟通会,告知计划审计项目,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提出审计要求,布置具体审计事宜。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中介机构也应参加审前沟通会;
5.报送审计资料并实施审计。项目负责人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按时报送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或中介机构按照审计法规实施审计;
6.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处或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学院)部门意见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是科研经费审计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科研处是学校科研经费审计的委托部门,财务处、资产处等相关部门是科研经费审计的配合部门,负责提供与科研经费审计相关的资料并支持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科研处会同审计处每年12月底提出下一年度科研经费项目审计计划,由审计处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调整年度审计计划或临时增加的科研审计项目,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相关学院(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整报送审计资料,对报审资料不全的项目,审计部门不予审签。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得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做好与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绩效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目相结合,综合利用审计力量和审计成果,以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六条 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航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