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件
校审字〔2019〕1号
关于印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绩效审计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绩效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7日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绩效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绩效审计工作,提高绩效审计质量和效率,促进学校绩效管理,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和《郑州航院预算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绩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校内各单位资源使用、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与合规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经济性,是指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或者服务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效率性,是指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效果性,是指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合规性,是指对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第三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学校审计处应当充分考虑实施绩效审计项目时对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需求,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
第四条 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根据授权承担相应的经济管理责任,对经济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负责。审计处开展绩效审计不能减轻或者替代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及其从事的绩效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承接或者参与学校绩效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立项(年度审计计划)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审计力量的可行性,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报分管审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对象时既可以针对部门的全部或部分经济业务,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和业务。主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所选项目对学校运转和发展影响较大、预算资金较多、社会和师生员工关注度较高、有群众反映和举报或校领导交办的项目。
(二)时效性原则。选择项目应围绕学校中心和重点目标任务,介入时机适当。
(三)增值性原则。所选项目在管理和效益上有改进的空间,审计成果的可利用程度较高。
(四)可实施性原则。选择项目应考虑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绩效审计单独立项,也可以作为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建设修缮工程审计和专项审计业务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绩效审计立项后,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初步确定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审计目标与内容
第十条 绩效审计应围绕学校重点工作,以提高学校教育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为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审计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绩效、内部控制绩效、专项资金绩效、固定资产投资绩效、对外投资绩效、校办产业经营绩效等方面。审计处也可结合学校发展情况开展其他绩效审计项目。
(一)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合规性、完整性、可实现性及目标是否量化分解到位;
2.审查为实现预算目标是否采取了必要的管理措施,有无相应制度办法确保预算执行落实,有无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管调控,有无预算执行后续反馈检查及考核程序;
3.审查预算绩效目标的执行完成情况,分析偏差及原因;
4.分析和评价预算收入构成、资金来源及可持续增长和减少因素等情况;
5.分析和评价预算支出效益、资金使用及预算变更、超支和未完成等情况;
6.审查评价二级预算单位的绩效管理措施及执行效果;
7.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内部控制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评价有无制定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是否结合发展管理的需要进行适时修订;
2.审查评价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3.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效果,有无达到制定目标,有无起到约束促进作用,达到应有的效果,有无需要改进的方面;
4.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三)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管理情况。审查评价项目是否制定了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执行,执行效果如何;
2.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审查资金预算安排及到位情况、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分析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拨付的及时性以及专款专用、跟踪监管的措施,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及损失浪费等情况;
3.项目实施情况。审查项目立项、实施、管理、中期检查、完成、验收、结项等情况,是否有严格的控制过程使项目按期逐步落实到位;
4.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评价。分析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评价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关注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5.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四)固定资产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立项情况。审查基建工程投资立项的程序和手续,分析投资决策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效益性;
(2)项目实施情况。审查项目施工、设备、建材的采购招标程序,分析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情况;
(3)项目运行效果。评价项目运行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等立项文件的预期目标。
(4)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2.大型仪器设备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立项、采购情况。审查设备购置立项、采购招标、调试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2)项目管理、实施情况。审查是否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3)项目运行效果。评价分析设备运行效率,依托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产生的作用和成果,综合绩效是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立项)书的目标。
(4)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五)对外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立项情况。评价、审查项目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论证是否充分,是否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项目目标的可实现性、明确性;
2.项目管理情况。审查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评价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有无据外部环境、内部环境的变化对项目进行适时调整使项目向预计轨迹发展;
3.项目投资收益。评价项目投资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是否存在由于决策失误而导致的损失和浪费问题并对其进行分析。
(六)校办产业经营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1.校办产业经营活动。审查校办产业部门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经营活动是否制定有长远规划,相关制度是否健全、适时并有效执行,经营策略是否具有前瞻性,有无重大决策性失误;
2.校办产业经营绩效。审查校办产业部门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分析校办产业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非正常盈亏的原因,评价校办产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四章 审计实施与方法
第十二条 实施绩效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绩效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项目组及分管审计校领导的意见;
(六)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对被审计单位及审计事项开展审前调查。根据调查了解所获取资料和情况的复杂程度,可以形成单独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作为审计实施方案的附件。
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对业务流程和管理环节较多的单位,可根据审计需要绘制资金流程、业务流程、财务流程、内控流程等工作流程图确定关键控制点。
审前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单位类型、组织结构及其主要职责范围,审计事项涉及的主要机构及其职责、人员结构情况;
(二)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财务管理体制、业务管理体制、业务流程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
(四)财务数据资料、业务活动及其执行分析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拨付进度等情况;
(五)审计项目涉及资金的类型、规模、结构、投向情况,资金分配计划、项目立项、资金拨付使用、项目资金管理及效益分析情况,计划编制、分配原则、审批程序及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办法等;
(六)审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文本、项目评审资料、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的健全完整性和可获取性;
(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在进行了充分的审前调查之后,审计组应当编制具体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明确审计目标、需要完成的具体任务和预期的审计成果、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及分工、编制的日期及其他有关内容等。审计实施方案应能够控制和指导审计全过程,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实施方案包含内容以外的重大审计发现时,应当及时报告审计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进行适当调整。此外,审计实施方案中应当明确审计资源分配情况,包括是否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参与审计项目等。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个别需报送资料较多、较复杂项目应于实施审计七日前,向被审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相关部门、单位。审计通知书应当要求审计项目涉及部门、单位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驻会。审计进驻会由审计处组织召开,将绩效审计的依据和目的告知被审计对象,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与配合,以便顺利开展审计工作。绩效审计进驻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审计组成员;
(二)绩效审计项目涉及到的单位负责人、相关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或财务经办人员;
(三)审计组或绩效审计项目涉及部门、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完整、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在实施绩效审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财务收支不实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审计处可终止绩效审计并启动其他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绩效审计证据可以是实物证据、文件证据、询证证据、分析证据、专家鉴定证据、电子数据和影像资料等,在实施绩效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绩效审计取证:
(一)审计人员直接采集、编制和分析的资料。包括:调查记录;问卷分析的结果;与被审计对象和被审计事项有关的录音、照片、录像带、光盘等资料;审计人员通过观察取得的对相关的内部控制状况的估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通过计算和分析形成的证据资料等。
(二)从被审计对象取得的资料。包括:被审计对象提供的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形成的相关数据;被审计对象提供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计划、报告、决议、措施、办法、制度、规定、批复等文件,以及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内部审计资料等;被审计对象信息管理系统采集与生成的数据信息等。
(三)从第三方收集的资料。包括: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法规、政策性文件、实施细则、可操作手册、上级的指令和授权;被媒体公开的被审计对象的预算表、财务收支数据,以及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数据等;来自公共文献、图书、调查研究报告的相关信息等。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审计实施具体情况修订审计绩效评价体系,审计评价体系应具有可操作性,且经过被审计对象的认可。
第二十一条 绩效审计评价的原则应遵循重要性、客观性、准确性和谨慎性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对影响绩效的重要问题进行重点分析评价;
(二)客观性原则。在审计查证、确认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审计与被审计双方认可的评价标准对相关事项进行评价,发表审计意见;
(三)准确性原则。审计评价应措辞恰当,表述清楚,审计结论要有审计证据的支持;
(四)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谨慎稳健,对证据充分、却不便于下结论的问题,可采取写实的方式评价。对超越审计范围、依据不充分、难以定性的事项应谨慎评价,或不发表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绩效审计应就具体审计事项确定审计标准。绩效审计项目已有适当标准,在进行绩效评价的时候可以使用这些标准;绩效审计项目没有标准或标准不适当,审计人员应当会同相关人员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可参照:
(一)政策性标准。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准则、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技术性标准。主要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三)经济性标准。主要包括目标任务、管理责任,预算、计划和合同,被审计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绩效目标、计划、定额、支出标准等。
(四)经验性标准。主要包括行业或地区平均水平和先进水平、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最好水平、公认标杆单位达到的水平或所应用的标准、以前年度的审计结果、审计人员根据自身经验和常识等形成的审计标准、专家意见、公众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 绩效审计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具体包括比较分析法、成本效益法、因素分析法、专家评估法、公众评价法等。绩效审计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实施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可根据管理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评价,包括对项目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绩效审计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项目组及分管审计校领导的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项目组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绩效审计报告;与学校发展规划处等校内部门共同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与学校发展规划处等校内部门共同审定,出具绩效审计报告。审计处将绩效审计报告呈报校领导并抄送被审计单位、部门、项目组及有关单位、部门。
第五章 审计结果应用与后续审计
第二十七条 绩效审计项目涉及的单位、部门或项目组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进行绩效审计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项目组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整改情况。审计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结果或被审计单位、部门、项目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绩效审计结果应作为财务部门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并应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郑州航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