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州航院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审计室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有关项目审计,报请院长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为保证审计结论和决定得到认真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室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后,应根据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内容和要求,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执行,并在限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室报告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
二、对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不好的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室有权责令其采取措施,抓紧落实。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拒不执行者,由审计室根据《郑州航院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四、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审计决定执行回执单。
一九九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