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院审计立项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郑州航院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中的审计职权和审计范围规定,为在学院各项经济活动中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立项是实施项目审计工作的开始,也是开展各项目审计的依据。同时,审计立项也是避免审计工作随意性,促进审计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审计立项依据主要有:
1、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临时下达的审计任务;
3、学院各单位要求审计的项目;
4、 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有关文件中要求对单位或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的规定;
5、审计室查阅各单位报送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经济资料中发现较大问题;
6、群众检举揭发的材料;
7、审计人员所掌握的材料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
第四条 学院审计室根据各立项依据,填列审计立项书。审计项目须经院长批准后,方能成立。
第五条 审计立项后,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学院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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