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件
校审〔2015〕1号
关于印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内部审计
工作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6日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内部审计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审计的评价、鉴证、服务和监督职能,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室。审计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按照授权委托原则,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对学校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的审计室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室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与内部审计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室履行职责和审计业务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十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学校给予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按照国家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审计室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室按照学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并对项目预决算进行审计;
(七)对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九)对学校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学校与中介组织的协调和委托事项;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有关经济合同进行审计和管理;
(十二)参与学校政府采购等项目的招标投标的监督;
(十三)法律、法规和学校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四)与上级审计机关联系与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室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室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财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或提供其他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审计室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查现场实物;
(四)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做出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藏、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的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扬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室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室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审计室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学校的要求实施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室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室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当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可。
第二十一条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一般情况下,审计组应在20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室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室应根据审计报告拟定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室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个人)应当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室。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提出,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在15日内做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复审未做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室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个人)对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室根据其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党纪(行政)处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建议,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航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院发字【1999】19号)同时废止。
郑州航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