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校审字〔2023〕2号)和《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试行)》(校审字〔2023〕1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或者审计部门在专业力量不足、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建设工程、内部控制、专项审计等审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处是学校委托审计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委托审计。
第四条 本办法就委托审计范围和费用、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入围中介机构的抽取原则、抽签程序、委托审计的实施与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 委托审计范围和费用
第五条 委托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项目;
(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三)学校规定要求委托或可以委托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按照合同约定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费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从工程项目中开支,列入建设成本;其他列入学校专项经费预算。
第三章 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
第七条 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入围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执业记录。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按审计项目进行分类,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分别选择5-8家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入围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入围中介机构的抽取原则
第十条 按照公平公正随机抽取原则抽取入围中介机构。审计处通知备选库所有中介机构参与抽签,未按时到场的中介机构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一条 小额项目邻近委托原则。本着兼顾效率、经济效益的原则,对施工时间相近、施工地点邻近、临时新增的小额审计项目,采取邻近原则安排。
第五章 委托抽签程序
第十二条 成立随机抽签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资产处、财务处、审计处相关人员组成,由审计处主持随机抽签会议。
第十三条 随机抽签工作小组人员备好注明编号的签球,置于抽取箱内,各中介机构抽取出代表自己的编号后,全部放回抽取箱。
第十四条 随机抽签工作人员从抽取箱内抽取号球,第一个抽取的号码对应为第一候选人,第二个抽取的号码对应为第二候选人,以此类推。参加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抽取结果。
第十五条 审计处人员按照候选人的排列顺序确定中选人,中选人放弃中选,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中选人被监督部门确认无效的,审计处应按候选人的排序重新确定中选人。
第十六条 审计处人员填写《委托社会中介随机抽取情况表》(附件1)备查。
第六章 委托审计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和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实施审计。项目完成时间及费用的计取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送审资料的初审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处负责与中介机构进行资料交接。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协调解决委托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立场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合理保证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征求被审计项目所在单位意见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委托审计工作结束后,将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原始资料归类整理送还审计处归档。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审计处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一)提供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纠正的;
(二)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三)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学校秘密;
(四)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五)其他损害学校或被审计单位利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办法》(校审〔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委托社会中介随机抽取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