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审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规范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统计及销毁等,提高审计档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1)《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2012年审计署、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审计处对校内各类项目审计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所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存使用的具体规范。
第二章 收集整理
第四条 审计档案由学校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审计处负责当年度审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并按规定的时间顺序依次向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 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笔录、凭证的原件及复制件,包括批件、定稿、重要修改稿、照片、音像、磁带等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资料应记录审计程序实施过程、审计事项核实意见、审计初步评价意见等,审计工作底稿还应注明审计项目相关信息、审计时间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审计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审计档案分为财务审计档案、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工程审计档案、科研审计档案、招标管理类文件及其他审计档案等。
第九条 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财务审计项目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1.上级主管单位对审计事项的批示、与审计立项有关的决议;
2.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审计承诺书、审计交换意见稿、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和审计整改报告等审计公文;
3.财务明细账复印件、抽审会计问题凭证复印件、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类管理制度;
4.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和单位材料等;
5.与审计结论有关的其他实证文件材料。
(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1.审计委托书;
2.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审计承诺书、审计交换意见稿、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和审计整改报告等审计公文;
3.被审计人任期内述职报告及相关实证材料;
4.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任期内组织结构设置、经济工作任务及各项管理制度等;
5.任期内与被审计个人有关的明细账抽审表、抽审会计问题凭证复印件、经费预算指标及执行情况等资料;
6.任期内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化及余额资料;
7.与审计结论有关的其他实证文件材料。
(三)工程审计项目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1.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立项表;
2.招标控制价编制情况;
3.招标、投标文件;
4.施工合同;
5.工程量复核单,工程主要材料、设备采购价格清单及验收凭证;
6.工程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施工现场资料;
7.工程索赔资料;
8.工程结算审定表及相关支撑材料等;
9.委托审计书;
10.其他有关材料。
(四)科研审计项目归档资料:
1.科研审签项目归档档案明细:
(1)财务处和审计处盖章的项目明细账;
(2)项目申请书或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
(3)审签意见。
2.科研审计项目归档档案明细:
(1)科研项目抽审表;
(2)科研项目明细账抽审表;
(3)抽审会计问题凭证复印件;
(4)审计交换意见稿、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和审计整改报告等审计公文;
(5)与审计结论有关的其他实证文件材料。
(五)其他审计档案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指示、讲话、批复及有关规定、办法、通知和文件;
2.学校有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请示、报告等文件;
3.审计工作会议或审计学术交流会议,本校代表的发言稿及会议的主要文件;
4.审计处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人事任免等文件;
5.有关审计项目的情况报告、通报;
6.审计调查报告及有关文件材料;
7.各种调查取证材料和群众来信来访记录;
8.其他与审计有关的档案。
第三章 立卷归档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卷归档,建立审计项目档案,由审计人员按审计项目进行整理组卷,封面项目填写工整、装订牢固。
第十一条 财务审计档案、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工程审计档案、科研审计档案、招标管理类文件实行谁主审(主研)谁立卷的办法,其他审计档案,原则上由审计处审计档案兼职人员负责。审计档案按项目立卷,卷内文件按其形成规律、历史联系、时间顺序及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按年度—档案类别—审计事项类别进行排列,编制档号。
第十三条 凡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不得使用铅笔书写,一律使用黑色水笔。
第十四条 装订审计档案时装订要牢固、整齐、美观、便于阅读,使用统一的档案收纳盒进行归档。
第四章 保存使用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由审计处划分,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例如财务、基建、科研经费、重大影响案件等专项审计材料及审计报告或本单位主办、承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等。
(二)保管30年的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如学校各类审计情况统计表或学校对校属各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材料及报告等。
(三)保管10年的档案,是指一般性审计事项的档案。
第十六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审计档案,应由档案鉴定小组逐卷审查鉴定,确定存毁。对确无保存价值的审计案卷清点核对,编造清册,报主管审计校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应派专人监销,并作销毁登记。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一般情况下不对外借阅,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阅的,要经审计处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审计处内部人员借阅审计档案,经批准后由档案管理员做好借阅登记手续。借阅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按时归还档案资料,并保持审计档案的完好。
第十九条 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档案损失的审计人员,应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航院审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