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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院物资采购审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6日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郑州航院物资采购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物资采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教育审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采购活动,是指我校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且单件在1万元以上、整批或单套在10万元以上的经济行为,具体包括建设工程材料、教学科研设备、各类办公设备、图书教材资料、后勤生活物资、各种用品用具及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的采购;各类基建、维修、网络等工程和后勤(园林绿化、卫生保洁、设施维护)等物资的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采购审计,是指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校内所属部门、单位的物资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严格按照有关经济法规办事,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力与义务,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   物资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物资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审计:

1.采购项目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2.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采购计划及其资金落实情况;

3.对重大采购项目审计部门应直接参与市场调查。

(二)物资采购文件审计:

1.     招标人是否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邀请书;

2.     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有关评标要求及评标标准的合理性、规范性;

3.     招标文件与招标通知书的一致性;

4.     标的的确定依据、标准和计价原则是否准确。

(三)物资采购招标过程审计:

1.     开标程序的规范性;

2.     评标是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3.     定标程序、方法的合规性

(四)物资采购验收工作审计:

1.     参与验收的人员是否包括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监督部门有关人员和一定数量的专家;

2.     验收工作是否符合采购文件和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对应验收对象的数量、规格型号等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五)物资采购管理、效益审计:

1.     所采购物资的使用效益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2.     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条   凡违反物资采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经审计部门提出,管理部门不得签章,财务部门不予付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航院物资采购审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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