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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审计厅加强审计组廉政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2日发布人: 来源:河南省审计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深化我厅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审计组廉政监督制度,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1420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检查问责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办〔20152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组廉政监督员(以下简称廉政监督员)指由审计组提名并在审计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的或厅机关纪委指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员。廉政监督员直接向厅机关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组要按照审计署关于设立廉政监督员的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廉政责任。廉政监督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监督、提醒、报告的作用。

第四条  廉政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够认真履职尽责,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讲真话、报实情、求实效。

(二)责任心强,办事认真,为人正派,作风扎实,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纪律。

(三)一般由本厅处级党员干部担任,也可由具有丰富阅历和工作经验的本厅科级党员干部担任,从审计组内部产生,特殊情况下由厅机关纪委确定。

第五条 审计组成立时,审计组牵头处(室)负责人应将廉政监督员报厅机关纪委,在审计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重大审计项目的廉政监督员可由厅机关纪委直接指定或派出。

第六条 廉政监督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各项要求,协助审计组组长运用先进典型事迹和违纪违法案件,从正反两个方面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审教育

(二)监督审计权力行使。对照审计权力运行流程中的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及时提醒审计组组长加强风险防控。从制定审计方案到提交审计报告,全过程监督行使审计权力的规范性。

(三)监督审计纪律执行。监督审计组严格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监督审计组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审计纪律和举报电话;监督审计人员签订廉政承诺书并认真履行承诺;监督审计人员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处理遇到的说情、打招呼、威胁、恐吓等干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礼品、礼金的行为。

(四)发现审计组内苗头性问题或可能引发廉政风险的情况时,应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审计组组长反映或提醒,避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五)密切关注审计组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审计人员思想动态,针对廉政建设方面的薄弱环节,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和反映,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对到审计组检查指导的本厅工作人员遵守党风廉政制度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并适时提醒。

(七)注意发现和总结审计组加强廉政建设和执行廉政纪律的经验做法,并及时向厅机关纪委反映。

(八)审计组组长履行相应廉政职责不及时、不到位,提醒后没有引起重视的,廉政监督员应及时向厅机关纪委书记或者分管厅领导报告。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可直接向厅党组书记或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组长报告。

(九)做好审计组内各项廉政监督工作记录和小结。审计报告送达后,负责填写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登记表》和《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报告表》,请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组执行八项规定情况,一并报厅机关纪委。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或检查。

第七条 廉政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方式:

(一)参加有关会议。参加审计进点会,审计组召开的各类审计业务会、专题讨论会,审计组临时党支部召开的“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对审计组作出决策、履行程序是否违反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二)掌握了解情况。充分掌握审计现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开展学习教育情况、“八不准”审计纪律执行情况、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从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弄清根源、提出对策。

(三)收集有关资料。查看审计组入住宾馆消费明细单、《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登记表》、《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报告表》及其他材料报送情况,检查有无违反纪律的情况。

(四)开展谈心交流。与审计人员进行谈心交流,掌握审计人员的思想动态。与被审计单位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对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的反映。

第八条 廉政监督员可以兼任审计组临时党支部的工作,但不得管理审计外勤经费,不得负责办理审计组住宿、用餐等与审计外勤经费支出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支持、配合廉政监督员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廉政监督员的监督,确保廉政监督员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审计组发生重大违反廉政纪律问题的,应当追究廉政监督员的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对审计组执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情况未及时进行监督。

(二)未认真履行提醒责任,对审计组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未及时提醒和制止。

(三)未认真履行报告责任,对审计组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不及时向厅机关纪委报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政监督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审计组组长未能有效支持开展工作,而导致廉政监督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廉政监督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相关人员虽有不当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廉政监督员已经履行了职责,因相关人员原因拒不遵守廉政规定,导致问题发生或者带来影响的;

(五)依规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廉政监督员,将适时给予通报表彰。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三条 机关党委应组织机关纪委加强对廉政监督员的工作指导,定期召开廉政建设相关培训或会议,交流探讨经验做法。同时,适时检查廉政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了解遇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并向厅党组提出改进廉政监督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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