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院审计项目主审负责制实施办法
根据工作需要,经处务会议讨论决定,实行审计项目主审负责制,本制度作为处内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项目主审在审计项目过程中的管理职责,确保审计项目的工作质量和审计整改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程项目审计等审计项目。
第三条 审计项目主审负责制是指项目主审对审计项目的审计前期准备、审计实施阶段、重要审计结论及审计报告、整改落实跟踪负责的制度。
第四条 项目主审通过有效的计划和组织,促使审计工作进度按预定计划完成,如因情况变化,需要延长或缩短审计计划时间,需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章 前期准备阶段
第五条 根据学校安排的年度审计任务,由审计处处务会确定项目主审及项目组成员,项目主审对审计组或项目组( 以下均称审计组,下同)成员的构成有建议权。一般情况下,项目主审担任审计组长。
第六条 项目主审负责起草、送达《审计通知书》及《审计前期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告知被审计单位按要求准备并提供相关审计资料。
第七条 配合审计处准备审计进点会,项目主审根据审计目标统筹安排准备工作,召集审计组全部成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
第八条 项目主审负责拟定项目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应主要包括:审计目标、范围、内容、重点、时间进度、人员分工等。
第九条 项目主审负责召集审计准备会,讨论确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程序和重点,强调职责分工和进度控制。注意确保会计凭证资料交接安全、完整。
第十条 项目主审提起,经审计处把关向学校相关部门( 如财务处、国资办、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等)函询或请求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审计实施阶段
第十一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项目主审应负责与被审计单位的协调沟通工作,充分争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的有效配合。对于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项目主审应及时向处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项目主审应严格按计划控制工作进度。定期组织召开审计组讨论会,了解审计组成员工作进度,讨论解决审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无法按计划完成的事项作出合理调整,讨论形成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形成审计小结,阶段性成果应及时向审计处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项目主审对审计实施期间审计质量控制负直接责任。项目主审应当综合考虑各项目组成员的专业能力、工作内容等因素,以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对审计中的重大发现,项目主审必须进行复核,以充分确认,并经审计组讨论后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审计程序,扩大审计范围。对审计底稿中与实际不符的部分进行适当的修改。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项目主审向审计处领导请示后组织进行。
第四章 审计报告阶段
第十五条 审计取证工作完成后,由项目主审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处领导审批后,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初步意见或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争议事项进行核对、反馈时,由项目主审向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与解释,对于报告需要修改或补充资料的,由项目主审组织审计组成员完成。
第十七条 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项目主审应在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同时依据审计报告编制“审计发现问题清单”,作为审计报告附件一并提交审计处负责人审定。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正式定稿或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审定表确定后,由项目主审负责报送审计处领导审签,并将审计报告或审定表及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五章 审计整改后续阶段
第十九条 项目主审负责办理项目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的移交手续, 拟定移送函, 经审计处领导审签后正式向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移交。
第二十条 项目主审负责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跟踪,直至被审单位落实整改,对账销号结束。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每年组织对项目主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审计项目的组织协调,审计报告质量,审计整改跟踪落实效果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项目主审负责编制、收集、整理审计档案资料,并移交档案管理员存档。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需要进行后续审计的,由项目主审负责组织开展,出具《后续审计通知书》,组织审计组成员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并出具后续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审计项目,项目主审由审计处选派的,项目主审负责审计项目整体工作的协调、监督和审计质量监控,以及项目审计问题整改跟踪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明确设有组长的,组长应对审计项目整体工作统筹负责,承担审计项目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审计处处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