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审计立项规定
第一条 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校审字〔2023〕2号)中的审计职权和审计范围规定,为在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中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工作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立项是实施项目审计工作的开始,也是开展各项目审计的依据。同时,审计立项也是避免审计工作随意性,促进审计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审计立项依据主要有:
1.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安排的审计事项;
3. 学校有关文件中要求对单位或部门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的规定;
4. 学校各单位申请审计的项目;
5. 审计处查阅有关单位报送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经济资料中发现重大问题;
6. 群众检举揭发,校纪委、党委巡查办要求审计协同配合的事项;
7. 学校临时下达的审计任务。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申请审计的项目,应由该单位提出审计申请填写《郑州航院审计立项审批单》(见附件),按程序审批立项后,审计处方可实施审计。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各立项依据,以审计通知书等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安排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郑州航院审计立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郑州航院审计立项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