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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院审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6日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郑州航院审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院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审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和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档案是审计监督机构在进行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是我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收集、整理、保管好审计档案是审计工作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第三条 审计档案由学院档案科集中统一管理,审计室负责当年度审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并于次年第二季度前向院档案科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 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笔录、凭证的原件及复制件,包括批件、定稿、重要修改稿、照片、音像、磁带等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第五条 审计档案分为审计文书、审计项目、审计科研三类。属审计行政管理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归审计文书类,项目审计监督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归审计项目类,审计科研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归审计科研类。

第六条 审计档案按项目立卷、卷内文件按其形成规律、历史联系、时间顺序及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七条 审计文书项目立卷,原则上由审计室审计档案兼职人员负责;审计项目、审计科研档案立卷,实行谁主审(主研)谁立卷的办法。

第八条 审计档案按年度——档案类别——审计事项类别进行排列,编制档号。

第九条 凡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一律要用墨汁、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十条 审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6 - 50年)、短期(15年)三种。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一般情况下不对外借阅,确需借阅的,要经院审计室批准。

第十二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审计档案,应由档案鉴定小组逐卷审查鉴定,确定存毁。对确无保存价值的审计案卷清点核对,编造清册,报院长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应派专人监销,并作销毁登记。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郑州航院审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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