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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6日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件

校审字〔2018〕3号


 

关于印发《郑州航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郑州航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6

 

 

郑州航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审计整改工作,健全审计问题追责机制,促进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结果公示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省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暨开展审计整改专项检查的通知》(教财〔2018〕473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审计整改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实施机制、检查督查办法、整改结果报送、相关责任追究、审计结果运用、审计信息公示公开等内容。

第三条  审计整改主要针对审计工作发现的问题,包括内部审计问题和外部审计问题。

第四条  内部审计问题主要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内部审计委托第三方)在实施基建修缮工程审计、财务收支审计、预算绩效审计、科研经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外部审计问题主要是指上级有关部门(审计厅、教育厅)对我校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下达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中指出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领导小组主任,成员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科研、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七条  领导小组实行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各组成部门应当共同承担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领导小组要积极运用联席会议机制,通报整改情况,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推进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第八条  审计处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章  检查督查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的日常工作,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条  审计处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处将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的单位、部门列为重点督查对象,提请领导小组组成督查组,定期开展督查。

第十二条  对上级部门下达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及整改要求,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存在问题的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领导小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结果报送

第十三条  被要求整改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重要审计整改事项应按要求先行上报审计整改方案,确定整改责任人。一般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报送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报告内容应包括:问题摘要、审计处理的意见或建议、整改情况(措施)、制定或完善制度名称及文件号等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应及时掌握审计整改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将审计整改情况上报领导小组主任,必要时将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汇总分析后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学校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审计整改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人员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提请领导小组向主要校领导汇报,经主要校领导签批后,移交学校纪委(监察处),按相关规定追责、处理。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应建立审计问题整改台账,对审计结论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强化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条  学校考核部门应将审计结果纳入对各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促进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部门及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要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并汇报,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重要依据向有关部门建议。

 

第七章  公示公开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按照校务公开要求,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通过单位内部网、办公信息系统等网络公布,或通过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形式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应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的原则,一般由领导小组提请主要校领导批准后公开。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在做好审计公示、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上,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公开,以公开促整改。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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